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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乐动LDSportsAPP网站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4-15 07:16:26 点击量: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6,740,787,9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5元人民币(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生产和销售血液制品,主要产品为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凝血因子类产品等,是目前中国最大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之一。

  血液制品属于生物制品行业的细分行业,主要以健康人血浆为原料,采用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制备的生物活性制剂。在医疗急救及某些特定疾病和治疗上,血液制品有着其他药品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郑州莱士、同路生物、孙公司浙江海康现有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等共11个品种。各公司可生产产品品种及产品数量具体如下:

  1、人血白蛋白:失血创伤、烧伤引起的休克;脑水肿及损伤引起的颅内压升高;肝硬化及肾病引起的水肿或腹水;低蛋白血症的防治;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用于心肺分流术、烧伤的辅助治疗、血液透析的辅助治疗和成人呼吸窘迫综合症乐动LDSportsAPP网站。

  2、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如X联锁低免疫球蛋白血症,常见变异性免疫缺陷病、免疫球蛋白G亚型缺陷病等;继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如重症感染,新生儿败血症等;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川崎病。

  3、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主要用于治疗先天性和获得性凝血因子Ⅱ、Ⅶ、Ⅸ、Ⅹ缺乏症包括凝血因子Ⅱ、Ⅶ、Ⅸ、Ⅹ缺乏症包括乙型血友病;抗凝剂过量、维生素K缺乏症;因肝病导致的凝血机制紊乱;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时,凝血因子Ⅱ、Ⅶ、Ⅸ、Ⅹ被大量消耗,可在肝素化后应用;各种原因所致的凝血酶原时间延长而拟作外科手术患者,但对凝血因子Ⅴ缺乏者可能无效;治疗已产生因子Ⅷ抑制物的甲型血友病患者的出血症状;逆转香豆素类抗凝剂诱导的出血。

  4、人凝血因子Ⅷ:本品对缺乏人凝血因子Ⅷ所致的凝血机能障碍具有纠正作用,主要用于防治甲型血友病和获得性凝血因子Ⅷ缺乏而致的出血症状及这类病人的手术出血治疗。

  5、冻干人凝血酶:局部止血药。辅助用于处理普通外科腹部切口,肝脏手术创面和扁桃腺手术创面的渗血。

  6、人纤维蛋白原:适用于先天性纤维蛋白原减少或缺乏症;获得性纤维蛋白原减少症:肝硬化、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产后大出血和因大手术、外伤或内出血等引起的纤维蛋白原缺乏而造成的凝血障碍。

  7、外用人纤维蛋白粘合剂:局部止血药。辅助用于处理烧伤创面、普通外科腹部切口、肝脏手术创面和血管外科手术创面的渗血。

  150mg:用于常见病毒感染的被动免疫,主要用于预防麻疹和病毒性肝炎。若与抗生素合并使用,可提高对某些严重细菌和病毒感染的疗效。

  300mg:用于常见病毒感染的被动免疫,主要用于预防麻疹。若与抗生素合并使用,可提高对某些严重细菌和病毒感染的疗效。

  9、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主要用于乙型肝炎预防。适用于1)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母亲所生的婴儿。2)与乙型肝炎患者或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密切接触者。3)意外感染的人群。

  10、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主要用于预防和治疗破伤风,尤其适用于对破伤风抗毒素(TAT)有过敏反应者。

  11、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主要用于被狂犬或其他携带狂犬病毒动物咬伤、抓伤患者的被动免疫。

  公司立足于血液制品行业,是国内同行业中结构合理、产品种类齐全、血浆利用率较高、整体规模行业领先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报告期内,公司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强化“现场管理、过程管控、对结果负责”的意识,积极推进“以市场为导向、以生产为中心,工艺研发引领、血浆保障驱动、质量安全托底”的经营方针,坚持“以人为中心、以奋斗者为本、以创造价值为核心”的价值导向,贯彻“安全、优质、高效”的质量方针,在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格局中,迈上了规模增长与质量发展的新台阶。

  截至目前,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郑州莱士、同路生物和孙公司浙江海康拥有单采血浆站41家(含分站1家),采浆范围涵盖广西、湖南、海南、陕西、安徽、广东、内蒙、浙江、湖北、江西、山东11个省(自治区)。浆站数量、遍布区域及全年采浆量行业领先。公司一贯严格按照业内的法律、规范及标准开展血浆采集工作,注重高效的质量管理,通过最大限度地保障供浆员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原料血浆的质量,从源头上确保上海莱士产品的优质性。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应对新冠疫情的影响,另辟蹊径、攻坚克难,及时调整运营策略,优化资源投入和成本结构,赋能浆站的业务及管理模式,加强精细化管理,通过信息化建设开拓浆站管理新模式,升级体系防风险,切实提升浆站质量管理水平;报告期内,各项工作稳步开展,血浆事业稳中有进,公司全年采浆量达到1,200余吨。

  公司整体规模为国内血液制品行业领先,是国内同行业中结构合理、产品种类齐全、血浆利用率较高的领先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也是目前国内少数可从血浆中提取六种组分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之一,是国内同行业中凝血因子类产品种类最为齐全的生产企业之一。

  报告期内,公司抓重点攻难点,成功重塑营销体系,有效开拓各产品业务长期健康发展的销售渠道和模式,实现对重点市场关键目标医院的列名和推广工作;报告期内,各品类产品业务模式趋于成熟,各产品业务进入健康发展状态,部分产品全年销售创出历史新高。

  继公司成功收购郑州莱士、同路生物及浙江海康以来,公司在浆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规范、采购及销售渠道管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整合,建立统一模式与标准,发挥业务运营层面的协同效应,有效提升了公司管理效力。

  报告期内,公司与世界血液制品龙头基立福公司的战略并购项目圆满收官。重组的顺利完成,增厚公司的利润,进一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延伸,开启公司战略发展的新机遇。

  报告期内,公司与基立福签订质量协议,多领域合作拉开帷幕,以质量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联动机制将进一步夯实公司“安全、优质、高效”的传统基因,有望为公司质量提升打下坚实基础。2021年1月21日,公司与基立福的独家代理协议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家代理关系的确立,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的影响,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及行业地位。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加强和提升内部基础管理,以建立国际化、集团化运营管理模式和高效、规范的内部管理架构为基线,围绕“以人为中心、以奋斗者为本、以创造价值为核心”的经营方针,强调管理出效益,抓基础、促改善,继续积极开展变革、转型、创新的各项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效能和运营水平。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2020年,国家医药政策改革进一步深化,推动了整个医药市场的纵深发展。2020年2月《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提出了医保改革的总体框架,明确了医药改革的顶层设计。国家医保局主导的国家医保谈判和药品集采,大幅降低了常用药品的药价,对传统医药行业的竞争格局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而公司所处的血液制品行业由于其资源稀缺属性和刚性临床需求,受到上述政策影响相对较小。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广泛影响了医药行业的发展。疫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习惯,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及恢复期血浆等作为临床试验条件治疗方案中被推荐使用的医药产品,在疫情中得到了一定的使用,增加了患者对血液制品行业的认知度,促进了血液制品产业的发展。随着疫情得到控制,市场对血液制品刚性需求得到进一步释放,行业内各公司也同时加大了对各产品的学术推广和市场培育力度。血液制品迎来新一轮发展阶段。纵观2020年,血液制品行业整体呈现出需求旺盛,经营稳健的发展态势。

  2020年,公司紧紧围绕公司战略,强化“现场管理、过程管控、对结果负责”的意识,积极推进“以市场为导向、以生产为中心,工艺研发引领、血浆保障驱动、质量安全托底”的经营方针,坚持“以人为中心、以奋斗者为本、以创造价值为核心”的价值导向,贯彻“安全、优质、高效”的质量方针,全年采浆工作稳步推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势头良好,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有较大提升。同时在报告期内,公司与世界血液制品龙头基立福公司的战略并购项目圆满收官,这也进一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延伸,大幅提升了公司的盈利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与基立福根据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精神,逐步在多个领域展开合作,协同效应的产生有望为公司带来更广阔的机遇,使得公司在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格局中,迈上规模增长与质量发展的新台阶。

  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62亿元,较上年同期25.85亿元增长6.8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24亿元,较上年同期6.08亿元增长117.7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6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3.94%。

  截至2020年12月底,公司总资产254.94亿元,较上年末总资产118.53亿元增加115.0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51.23亿元,较上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14.79亿元增加118.86%。

  血液制品以健康人血浆为原料,原料的特殊性和稀缺性在较大程度上决定了血液制品行业的发展逻辑,单采血浆站的数量和质量是国内血液制品行业发展的核心瓶颈,公司始终坚持存量挖掘和增量突破的浆站发展思路,浆站自建与扩张并举,数量与质量齐抓,积极研究落地浆量增长计划。

  截至2020年底,上海莱士及下属子公司、孙公司拥有单采血浆站41家(含分站1家),采浆范围涵盖广西、湖南、海南、陕西、安徽、广东、内蒙、浙江、湖北、江西、山东11个省(自治区),浆站数量、分布区域及全年采浆量行业位居前列。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应对新冠疫情的影响,另辟蹊径、攻坚克难,及时调整运营策略,优化资源投入和成本结构,赋能浆站的业务及管理模式,加强精细化管理,通过信息化建设开拓浆站管理新模式,升级体系防风险;报告期内,采浆工作稳步开展,浆站管理稳中有进,2020年公司全年采浆量1,200余吨。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工作以市场为导向,在夯实血液制品研发的同时,开辟生物医药其他领域的研发,工艺改进循序渐进,新品开发稳步推进;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重修构建创新研发能力;加强研发管理制度建设,以项目管理为抓手,多维度穿透,升级研发体系,夯实研发传统功能,突出研发创新,把控研发的过程及里程碑管理,开展研发专题再研究再落实。报告期内,研发系统功能得到进一步延展。

  (四)抓重点攻难点,重塑莱士营销体系,强化莱士品牌地位,营销工作取得新突破

  报告期内,面对新冠疫情的影响,营销中心及时调整内部工作机制和推广模式,加强营销团队能力建设,常态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推广工作,提高公司市场声音,最小化新冠疫情对业务开展方式造成的负面影响;公司制定有针对性的市场策略,集中优质资源攻坚核心学术领先地区的市场份额,建立与重点领域关键意见领袖(KOL)的长期合作机制,最大化公司品牌的市场美誉度,巩固增量突破基础;公司进一步优化集团内部商务协作机制,协同效应显著。

  实现全链条、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是未来制药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报告期内,公司按照预定的规划和设计,稳步推进质量管理各模块,如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LIMS)、血浆信息管理系统、文档管理系统(DMS)、仓储管理系统(WMS)、电子批记录(EBR)等的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报告期内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LIMS)已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实现终产品从样品请验、样品接收、样品分发、任务指派、样品检测、数据采集到最终检验报告的审核和放行的全流程可追溯、电子化管理;实现与检测有关的各类关键质量属性数据和原始图谱的实时查询和质量统计分析,及时预警和发现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异常趋势,显著提升质量控制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管理水平。报告期内,公司进一步加强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持续提升基础管理、过程管理以及现场管理能力和水平,严守质量底线。

  报告期内,公司与世界血液制品龙头基立福公司的战略并购项目圆满收官。重组的顺利完成,增厚公司的利润的同时将进一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延伸,开启公司战略发展的新机遇。

  本次重组的交易标的为基立福下属子公司GDS45%的股权,重组完成后,基立福成为持有公司26.20%股份的股东。GDS是全球知名的血液检测仪器及试剂生产商,是全球血液核酸检测细分市场的龙头公司,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高。GDS现已建立起以核酸检测、免疫抗原和血型检测三块业务为主的业务体系,其中核酸检测业务是血液制品生态圈战略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也是公司控制产品质量和检验产品安全的基石之一。报告期内,GDS研发的 Procleix? SARS-CoV-2检测试剂已获得欧盟CE认证以及美国境内紧急使用授权许可,可用于检测新型冠状病毒。重组的顺利完成,将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延伸,扩大公司在血液制品产业链上的覆盖。基立福作为公司重要的战略投资者,与公司将在生产质量规范、知识产权、技术研发、管理经验、销售渠道、工程和协作服务等多个领域展开具有行业开创性和实践意义的合作方案,建立深入的独家合作关系,协同效应的产生有望为公司带来更加广阔的机遇,并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与基立福签订质量协议,多领域合作拉开帷幕,以质量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联动机制将进一步夯实公司“安全、优质、高效”的传统基因,有望成为质量提升打下坚实基础。2021年1月21日,公司与基立福的独家代理协议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家代理关系的确立,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的影响,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及行业地位。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加强和提升内部基础管理,以建立国际化、集团化运营管理模式和高效、规范的内部管理架构为基线,强调管理出效益,抓基础、促改善,积极开展变革、转型、创新的各项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效能和运营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遵方针、优体系、补短板、抓基础、促改善,推进精益管理,聚焦打透生产运营中的各个触发拐点的关键环节,全面提升问题解决能力和目标管理能力;深入贯彻全面预算管理,以资源使用效率为抓手,强化成本意识,各环节全链条开展降本增效提质行动;补基础管理短板,强化“现场管理、过程管控、对结果负责”的意识,全价值链升级制度体系建设,提升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强化落实质量部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风险管理和督察机制建设,定期与不定期开展自纠自查专项行动,持续开展文件体系修订等工作;新形势新思路,持续优化营销机制建设,强化基于学术能力支撑的营销体系,打造具备短期竞争力,又具有长期发展能力的业务形态。

  5、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总额或者构成较前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24亿元,较上年6.08亿元增长117.75%,其中:实现投资收益5.55亿元,较上年增长2,998.48%,主要是因为享有自GDS股权过户后按投资比例45%计算的投资收益5.54亿元。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 [2019] 21号)(“解释第13号”)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 [2020] 10号)

  新收入准则取代了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统称“原收入准则”)。

  在原收入准则下,本集团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本集团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即: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收入的金额及相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本集团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本集团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本集团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集团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本集团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本集团确认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本集团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本集团依据新收入准则有关特定事项或交易的具体规定调整了相关会计政策。例如:合同成本、质保金、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区分、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额外购买选择权、知识产权许可、回购安排、预收款、无需退回的初始费的处理等。

  -本集团依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同时,本集团依据新收入准则对与收入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更多披露,例如相关会计政策、有重大影响的判断 (可变对价的计量、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方法、估计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所用的假设等) 、与客户合同相关的信息 (本期收入确认、合同余额、履约义务等)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信息等。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本集团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采用新的收入准则未对本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解释第13号修订了业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细化了业务的判断条件,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方在判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一项业务时,引入了“集中度测试”的选择。

  此外,解释第13号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关联方还包括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 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以及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等。

  解释第13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集团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会计处理。采用该解释未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关联方披露产生重大影响。

  财会 [2020] 10号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让提供了简化方法。如果企业选择采用简化方法,则不需要评估是否发生租赁变更,也不需要重新评估租赁分类。

  财会 [2020] 10号自2020年6月24日起施行,可以对2020年1月1日至该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规定进行调整,采用上述规定未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公司为保持长期积极稳定回报股东的分红策略,拟定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该预案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为950,748,660.66元(母公司报表),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95,074,866.07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248,413,801.89元,减去2019年度已支付现金股利67,407,879.07元,2020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036,679,717.41元(母公司报表)。

  公司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6,740,787,9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总计派发现金股利168,519,697.68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综合考虑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综合考虑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本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华振”或“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服务的执业能力和业务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该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拟续聘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2021年度审计服务收费会按照2021年审计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2020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167人,注册会计师92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170人。

  毕马威华振2019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3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0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6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3亿元)。

  毕马威华振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44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3.29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卫生和社会工作业等。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毕马威华振于2018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地方证监局给予的行政监管措施2次,相应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从业人员7人次。除此以外,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楠,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张楠2003年加入毕马威华振,在事务所全职工作,现为毕马威华振审计业务合伙人。张楠在事务所从业年限超过22年,担任合伙人超过10年。张楠的证券业务从业经历超过16年。无兼职。

  签字注册会计师:颜丽,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颜丽2004年加入毕马威华振,在事务所全职工作,现为毕马威华振审计业务合伙人。颜丽在事务所从业年限超过16年,担任合伙人超过4年。颜丽的证券业务从业经历超过11年。无兼职。

  质量控制复核人:罗科,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罗科1997年加入毕马威华振,在事务所全职工作,现为毕马威华振审计业务合伙人。罗科在事务所从业年限超过23年,担任合伙人超过11年。罗科的证券业务从业经历超过21年。无兼职。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2020年度本项目的审计收费为人民币268万元。2021年度审计服务收费会按照2021年审计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2021年度财务审计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2021年度财务审计费用。

  本次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生效日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毕马威华振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能够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具备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对拟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此事项发表了如下意见:

  公司已就《关于拟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经核查,毕马威华振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充足的人力和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我们认为公司拟续聘毕马威华振是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认可续聘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拟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如下意见:

  经核查,毕马威华振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充足的人力和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工作认真负责,出具的各项报告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完成了2020年度审计工作,同意继续聘任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就《关于拟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

  毕马威华振具备必要的资质和独立性,具备相应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的需求,本次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有充分和合理的理由。公司监事会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新租赁准则”),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租赁准则,并将据此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

  赁》和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新租赁准则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新租赁准则在租赁的识别、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列报与披露等方面均有重大变化,特别是在承租合同方面,要求对承租的各项资产应考虑未来租赁付款额折现等因素分别计入公司资产和负债,后续对相应的资产进行折旧处理,对相应的负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支出。在出租方面和融资租赁方式的承租方面没有实质性的重大变化。根据现行租赁准则要求,经营性承租资产的租金费用在租赁期内确认为相关资产或费用,修订后,承租人首先应识别是否构成一项租赁,对符合租赁定义的租赁合同按新租赁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初始确认时,经营性承租资产根据租赁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租赁负债,同时按租赁负债及其他成本(如初始费用、复原义务等)确认使用权资产。后续计量时,对使用权资产进行折旧并确认折旧费用,同时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支出。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同时对相关事项提出了财务报告披露的具体要求。

  新租赁准则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公司承租的经营用房方面。在新租赁准则实施日,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公司拟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公司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并假设自租赁期开始日即采用新租赁准则的账面价值(采用首次执行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计量使用权资产;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即2021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在资产负债表项目上,由于经营性承租合同的存在,资产和负债同时增加,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在利润表项目上,新租赁准则下新增加了对相应租赁负债按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支出”和对使用权资产计提的“折旧费用”,已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承租合同支出不再计入“租赁费用”,同一租赁合同总支出将呈现“前高后低(即租赁前期较高,再逐年减少)”的特点,但租赁期内总支出与现行准则下相等。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2021年及以后年度公司营业利润的影响不重大。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将于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下午15:00-17:00在全景网举办2020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路演天下”()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2020年度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董事长、总经理陈杰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徐俊先生,独立董事彭玲女士,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刘峥先生等。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2020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2021年4月27日(星期二)15:00 前访问,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公司将在2020年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本次网上说明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为真实、准确反映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20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及子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各类资产进行清查和减值测试,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其中,计提商誉减值准备129,680,038.77元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购买郑州莱士而形成的商誉人民币1,475,750,671.94元,2014年系因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郑州莱士100%股权而形成,按本公司支付的合并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收购方郑州莱士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算确认。

  公司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中联评估”)对2020年12月31日的郑州莱士资产组及对应的商誉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21】第981号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郑州莱士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2020年度计提商誉减值准备100,139,846.64元。

  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同路生物”)购买海康生物而形成的商誉220,516,987.81元,系因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海康生物90%股权形成的,按同路生物支付的合并成本超过交易日应享有被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

  本公司聘请中联评估对2020年12月31日的海康生物资产组及对应的商誉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21】第980号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本公司2020年度对海康生物资产组的商誉计提减值准备29,540,192.13元。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

  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被动减持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公告

  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科瑞天诚”)原质押给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莱士”)股份因逾期未还款被法院强制执行。信达证券于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4月2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共计4,819,506股上海莱士股份,科瑞天诚因此被动减持上海莱士股份4,819,506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0.07%)。

  科瑞天诚一致行动人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科瑞金鼎”)原质押给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担保集团”)的共计15,820,000股上海莱士股份因逾期未还款被法院强制执行。上述15,820,000股上海莱士股份分别于2021年1月14日、2021年1月25日通过大宗交易被卖出9,220,000股、6,600,000股,科瑞金鼎因此被动减持上海莱士股份15,820,000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0.23%)。

  科瑞天诚一致行动人科瑞金鼎原质押给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的28,969,900股上海莱士股份因逾期未还款被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查询的数据,上述28,969,900股上海莱士股份已于2021年4月19日在中登公司完成司法过户手续,以抵偿相应债务。科瑞金鼎因此被动减持上海莱士股份28,969,900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0.43%)。截至目前,科瑞金鼎尚未收到法院关于上述股份被动减持过户的执行裁定书。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前述被动减持情况公告如下:

  1、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减持期间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科瑞天诚及一致行动人科瑞金鼎、科瑞集团有限公司(“科瑞集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海莱士总股本的2%,上述被动减持股份事项未违反前述规定。

  2、自上海莱士首次发布关于科瑞天诚及一致行动人存在可能被动减持上海莱士股票风险的预披露公告之日起,截至2021年4月20日,科瑞天诚及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动减持上海莱士股份377,307,403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5.60%)。除此之外,科瑞天诚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减持上海莱士股份的情形。

  3、截至2021年4月20日,科瑞天诚共持有上海莱士股份1,353,305,013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20.08%,累计质押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1,333,099,252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9.78%,累计被冻结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1,351,305,013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20.05%;科瑞金鼎共持有上海莱士股份93,036,314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38%,累计质押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92,553,044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37%,累计被冻结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93,036,314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38%。

  4、截至2021年4月20日,科瑞天诚及一致行动人共持有上海莱士股份1,455,279,961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21.59%,累计质押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1,434,582,296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21.28%,累计被冻结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1,453,279,961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21.56%。

  5、本次减持为科瑞天诚及一致行动人科瑞金鼎的被动减持行为,科瑞天诚及一致行动人一直与债权人积极沟通协调,并根据债权人要求,进行债务展期、筹措资金、追加保证金或抵押物等相关措施防范平仓风险;同时积极争取了所在地政府部门的支持,并于2020年第三季度成立债务委员会,积极寻求战略投资者来共同化解债务危机。

  6、本次被动减持,不会对上海莱士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实质影响,也不会直接导致上海莱士控制权发生变更。

  股东RAAS China Limited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莱士中国”)原质押给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的1,075万股上海莱士股份因逾期未还款被法院强制执行。湘财证券于2021年3月2日~2021年4月20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卖出165,600股上海莱士股票,莱士中国因此被动减持上海莱士股份165,600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0.0025%)。

  莱士中国原质押给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的50,660,000股上海莱士股份因逾期未还款被法院强制执行,前述股份中的50,660,000股于2021年4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完成司法过户手续,交付给中原银行以抵偿相应的债务,莱士中国因此被动减持上海莱士股份50,660,000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0.7515%)。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前述被动减持情况公告如下:

  1、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减持期间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莱士中国及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海莱士总股本的2%,上述被动减持股份事项未违反前述规定。

  2、自上海莱士首次发布关于莱士中国存在可能被动减持上海莱士股票风险的预披露公告之日起,截至2021年4月20日,莱士中国及一致行动人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莱士”)累计被动减持上海莱士股份1,085,436,534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6.10%)。除此之外,莱士中国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减持上海莱士股份的情形。

  3、截至2021年4月20日,莱士中国共持有上海莱士股份633,617,050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9.3997%,累计质押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622,371,274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9.2329%,累计被冻结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633,617,050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9.3997%。

  4、截至2021年4月20日,莱士中国及一致行动人深圳莱士共持有上海莱士股份651,802,632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9.6695%,累计质押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640,547,690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9.5026%,累计被冻结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651,802,632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9.6695%。

  5、本次减持为莱士中国的被动减持行为,莱士中国及一致行动人一直与债权人及相关法院积极协商解决债务事宜,同时也积极寻求战略投资者共同化解债务危机。

  6、本次被动减持,不会对上海莱士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实质影响,也不会直接导致上海莱士控制权发生变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4月11日以电话和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1年4月21日下午3点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杰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之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谭劲松先生、杨翠华先生、彭玲女士;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薛镭先生、周志平先生均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具体内容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制定了合理、科学、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报告期内得到了有效地执行,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董事会同时审查并通过了《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23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为950,748,660.66元(母公司报表),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95,074,866.07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248,413,801.89元,减去2019年度已支付现金股利67,407,879.07元,2020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036,679,717.41元(母公司报表)。

  公司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6,740,787,9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总计派发现金股利168,519,697.68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公司2020年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2020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

  公司定于2021年5月20日(星期四)以现场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5月17日(星期一),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398号南郊宾馆。

  《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供投资者查阅。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4月11日以电子邮件和电线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维兵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制订了较为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各个方面。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得到了有效地执行,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为950,748,660.66元(母公司报表),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95,074,866.07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248,413,801.89元,减去2019年度已支付现金股利67,407,879.07元,2020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036,679,717.41元(母公司报表)。

  公司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6,740,787,9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总计派发现金股利168,519,697.68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综合考虑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监事会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必要的资质和独立性,具备相应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的需求,本次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有充分和合理的理由。公司监事会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强调现金分红,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供投资者查阅。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等相关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关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5月17日(星期一),截至2021年5月17日(星期一)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也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9、计票方式:为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股东大会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案7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案7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持股凭证;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委托他人出席的,受托出席者须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用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电子邮件或信函应在2021年5月19日下午16点前送达公司证券部。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本次会议设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附件2:

  兹授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0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该报告已经2021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2014年12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37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2,140,221股新股募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2015年4月,公司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计发行股票12,888,107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51.21元,共募集资金总额66,000.00万元,扣除承销费用1,980.00万元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64,020.00万元。该募集资金于2015年4月23日到账,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验字[2015]00022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募集资金收到后,支付发行费用147.2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3,872.71万元。

  根据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召开的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的约定,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为63,872.71万元,其中用于“补充同路生物营运资金”项目30,000.00万元、用于“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26,000.00万元、用于上海莱士“整合下属子公司、浆站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7,872.71万元。

  2015年5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对于由同路生物募集资金实施的项目,公司采取借款的形式向同路生物提供资金。其中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用于同路生物“补充流动资金、归还银行借款”项目,借款利息按照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剩余“浆站建设项目”的26,000.00万元,将根据同路生物浆站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授权公司经理层根据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再签署借款协议向同路生物提供资金使用。

  2015年6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补充同路生物营运资金。

  上述“补充同路生物流动资金”项目的资金30,000.00万元已实施完毕。

  2016年6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6,000.00万元向同路生物提供借款,用于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加快同路生物下属内蒙古巴林左旗同路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内蒙古巴林左旗浆站”)、龙游县同路单采血浆有限公司(“浙江龙游浆站”)、怀集县同路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广东怀集浆站”)建设,借款利息按照活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截至2016年11月24日,“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实际使用1,619.74万元。

  鉴于内蒙古巴林左旗浆站、浙江龙游浆站、广东怀集浆站均已完成建设并正式采浆,短期内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将不会有大额资金投入,因此公司决定变更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016年11月25日和2016年12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及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同路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变更同路生物“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剩余募集资金24,380.26万元及存储专户银行利息收入141.79万元合计24,522.05万元用于同路生物“收购浙江海康股权项目”,不足部分同路生物用自有资金补足。收购项目由同路生物实施。

  该项目已于2016年12月26日完成,上述“收购浙江海康股权”项目已实施完毕。

  上海莱士“整合下属子公司、浆站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总额为7,872.71万元。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同路项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对同路项目募投项目“整合下属子公司、浆站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进行了预先投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于2015年10月21日出具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5]003680号)。公司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119.61万元。

  2015年10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119.61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上海莱士“整合下属子公司、浆站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的自筹资金。

  2015年10月,公司以募集资金119.6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该项目累计募集资金投入1,368.69万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57,368.69万元:1)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119.61万元;2)2015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57,249.08万元,其中2020年度使用募集资金168.98万元;

  累计利息收入为1,681.46万元,累计利息收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为141.79万元,累计手续费为0.51万元;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管理与使用、投资项目变更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分别于2008年7月21日、2008年8月1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该《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后批准修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经营管理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

  2015年5月,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范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该协议与深交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16年6月,公司就下属子公司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信证券、同路生物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深交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公司投资项目为4个,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为4个,未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量,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的变更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